(川建院〔2021〕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学上进,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统一进行全院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各教学系(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院)学生奖励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优推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和管委会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管委会学工办、各教学系(院)负责人和学生教育管理科科长以及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任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任副主任,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负责学院学生奖励的组织和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系(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评审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系级党政领导、学工科长、学生干事、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各系/院要遴选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负责本系/院学生奖励相关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院级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为评审小组成员。
各班成立学生奖励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学生奖励的初评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奇数,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辅导员是班级评选工作责任人。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学院设立先进集体奖
1.文明班级
2.先进班级
3.作风优良等单项先进集体
(二)学院设立先进个人奖
1.全优生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范围:学院团委及学生会委员和各部门正副部长,教学系(院)团总支及学生会委员和各部门正副部长,学院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和各部门正副部长,各班团支部及班委委员。
4.优秀毕业生
5.其他单项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1.成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活动。
3.集体精神风貌积极、健康、向上。
4.在学院考核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除优秀毕业生外的其他先进个人需达到评定学年内两学期操行均为优秀,无处分。优秀毕业生需达到评选前所有学年操行综合评定为优秀,无处分。
3.评选学年内被院级通报累计不超过四次(含四次)。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创新创业”竞赛,身心健康。
5.学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以身作则,有担当和责任心,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文明班级、先进班级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先进班级”原则上要求班级无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他处分不得超过5人次;“文明班级”原则上无人受处分。
(二)班团干部实事求是、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积极投入创先进集体活动中,班风良好。
(三)班级形成了勤学好问,刻苦钻研,互帮互学的良好学风。每学期“先进班级”学生不及格率15%以下,“文明班级”学生不及格率在10%以下。
(四)班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创新创业”竞赛,学年评比在本系(院)排名前1/3。
(五)“先进班级”宿舍卫生得A率年均90%及以上;“文明班级”宿舍卫生得A率年均95%及以上。
(六)学年综合考核中班级在本系(院)排名前1/3。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班级”和“先进班级”:
1.学年内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
2.学年内校风检查违纪率超过1‰的班级。
(八)“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班级总数的5%,“先进班级”的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班级总数的10%。
(九)对文明班级与先进班级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单项先进集体奖
为鼓励学生集体团结向上,积极进取,学院设立“作风优良先进集体”等单项先进集体奖,为获得单项奖的先进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作风优良先进集体:
(一)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活动,热心服务他人,表现优良、成绩突出,无违纪违规。
(二)集体风貌积极、健康、向上。
(三)评选范围为院团委、院学生会各部门,及院级学生团体。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出集体总数的25%。
申报集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院团委、院学生会各部门由团委初评,相关部门对所属学生团体初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复核。
(四)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全优生、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全优生”的总平成绩在9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二)“三好学生”的总平成绩在8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70分及以上。
(三)“全优生”符合条件均参评,不限人数;“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学生人数的5%。
(四)对全优生、三好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全优生”奖励金额为800元,“三好学生”奖励金额为3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无违纪违规。
(二)坚持原则,关爱同学。
(三)总平成绩7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65分及以上。
(四)评选比例为学院(教学系/院)学生人数的2%。优秀学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为300元。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
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优良的学生。
(一)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二)获得过院级及以上“全优生”、“三好学生”、“学习雷锋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院级荣誉称号指通过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的荣誉称号或落款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共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表彰奖励。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指市(厅)、省、国家(部、委)党委(党组)或行政(单位或部门)官方颁发的表彰奖励。
(三)院级优秀毕业生名额为学院(教学系/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院级“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为1200元。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各教学系(院)未使用分配指标或名额,应按照学院文件通知要求规定时间内退回学院,由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原分配原则重新分配给其他教学系(院) (退回的系/院不再分配)。
(六)联合培养本科层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等参照联合培养学校相应办法执行,由我院发放相应奖励(奖金)。
第十五条 单项先进个人奖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弘扬正气,积极进取,学院设立“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单项奖,为获得单项奖的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奖励金额为300元。申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教学系(院)或相关部门推荐初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核。
第五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六条 学院奖励评定程序
(一)先进集体奖
1.集体申报:符合评定标准的学生集体按期提出申请;
2.审核:各教学系(院)、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按评定办法推荐、严格审核后,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学院评审、公示和审定: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教学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奖励名单,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全院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先进个人奖
1.学生申报:符合奖励评定标准的学生本人按期提出申请;
2.班级评审:根据个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2日无异议后,报教学系(院)或相关部门评审小组;
3.审核:教学系(院)或相关部门评审小组按评定办法严格审核,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学院评审、公示和审定: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教学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奖励名单,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全院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评定时间
(一)学院奖励中“文明班级”、“先进班级”、“全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单项先进个人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9月启动。
(二)“院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1月启动(具体以上级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奖励(奖金),按要求造表签字后交计划财务处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六章 申诉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教学系(院)初评结果公示的有效时间内向系(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系(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或学生申述委员会办公室(监审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系(院)。
第二十条 监督
1.监审处负责学院学生奖励评定的监督,通过其设立的咨询、投诉邮箱和电话等,受理师生的投诉。
2.学院奖励的评定管理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监督,接受上级机关监督、检查和审计。
3.各级评审主体在评优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导致失误或错误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存在弄虚作假、贪污、侵占等违纪违规的,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评优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所获荣誉,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并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奖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川建院〔2020〕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