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发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外,还应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办法给予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六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此间无其它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满一年,此间无其它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毕业前,处分期限未到的,但此间无其它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再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犯错误者,可延长处分期限(且以延长一次为限),在延长处分期间再次犯错,可开除学籍;
(二)处分的“解除”,是指受处分时限的解除,不是受处分事实的撤销。
二、违纪行为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未在监考老师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听劝阻的;
5.在考场及周边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者;
8.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盗窃试卷;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实施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三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违者除承担法律后果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枪支等违禁物品,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或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团体,如传销、法轮功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活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6-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旷课学时数计算办法详见《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三)不假离校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8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四)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各种教育教学和各种竞赛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寻衅滋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打架(包括策划、邀约他人或支使他人等)者:
1.组织打架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邀约其他同学而导致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引发群体性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校外人员打人者,加重处分;
2.煽动、教唆他人、激发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架或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聚众打架的为首者(三人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非矛盾冲突当事人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致伤者或持管制刀具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肇事、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者,除受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关费用;
(六)不服从管理,侮辱或动手打管理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或作伪证者:
1.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者故意掩盖事实或者提供伪证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或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者,根据偷盗价值(含累计)的多少给予以下处分:
1.偷盗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偷盗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团伙作案为首者或因偷盗受到学院处分后再有偷窃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偷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有效证件冒领、骗取他人钱物者,根据钱物价值多少,按照偷窃同等价值的条款处理;
(五)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禁止学生参与赌博,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个人赌博金额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个人赌博金额500-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个人赌博金额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陆网络平台,发布、传播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或其他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其受到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查阅、发布、传播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等有害信息或散布损害学院及师生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宿舍管理,翻越门窗和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违规电器:热得快、烧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取暖器、豆浆机、电熨斗、烤鞋器、电热毯、电热杯、酸奶机、咖啡机、电夹板、卷发棒、洗衣机、电吹风等。若有违犯,一经查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开除学籍;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住房屋者,责令其搬回学生宿舍,并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者,给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一学期内,一天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两天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天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天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五天及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饲养宠物而伤害他人或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者,由饲养宠物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在教学场所、图书馆、实训中心、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吸烟,大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和生活秩序等不文明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灾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损害大学生形象,破坏校园秩序,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哄闹、摔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2.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草树木的;
3.擅自散发未登记、审批的商业传单,不听劝阻的;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5.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训中心、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事件调查处理中,不协助查清事实,而用金钱、物资或其他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做伪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男女应当文明交往,禁止在公共场所出现举止轻浮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参与卖淫、嫖娼或有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纪执行公务者,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辱骂、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在公共场所墙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摔砸敲打学校各种物品、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四)学生饮酒或饮酒滋事者,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饮酒,给予警告处分;
2.酒后辱骂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3.酒后扰乱正常秩序、破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4.酒后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酒后打人致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酒后滋事而触犯法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
(二)主动检举违纪行为;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积极配合学校处理问题;
(五)有其它主动表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不承认错误;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邀约打人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违纪;
(五)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六)群体违纪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七)凡违反学院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和规定的;
(八)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三、违纪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遵循由谁主管、谁负责,其它部门协助的原则进行:
(一)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后提供材料;
(二)涉及治安(打架、偷窃、消防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后提供材料;
(三)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宿管中心负责调查、取证,核实后提供材料;
(四)一般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跨系(院)的由学生处组织协调相关系(院)和部门共同调查;不跨系(院)的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调查、取证,核实后提供处理意见;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采用司法机关的有关事实材料;
(六)在向学生取证时,应当有两位以上老师在场,并做好详细笔录。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机构: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书记为主的学生违纪处分小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各系(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书记共同组成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理工作程序:
(一)记过以下的违纪学生处理意见由其所在系(院)决定,报学生处交学院批准;
(二)记过以上违纪学生处理由其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交学院批准;
(三)对跨系(院)的违纪学生处理,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各系(院)共同研究处理,并报学院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处分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文件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且处分期限未满的,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同时也不享受国家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
(二)在评优、评奖期间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四、附则
第三十条 对我院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