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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绿色通道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8-01-1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5版)和《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同意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办理机构: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 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9)建档立卡贫困户;

10)其它贫困家庭。

第八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

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 (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息  

第九条  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

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学制+13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

年,最长不超过 2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贴息和宽限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 月 21 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二)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毕业后3年内为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当年9月1日起三年内宽限期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借款人与经办机构签定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程序:

(一)注册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 sls.cdb.com.cn/)。

2、在线录入个人信息申请贷款,并打印《申请表》。

(二)认定

1、经有权部门在《申请表》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盖章。

2、无需盖章情况:

1)通过助学贷款高中预申请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3)有认定部门盖章的其他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继续续贷学生。

(三)合同签订

1、首次贷款学生,由学生、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开行助学贷款系统现场签订合同。

2、首贷需提供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录取通知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未盖章、未办理高中预申请学生需提供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或有认定部门盖章的其他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继续贷款学生只需提供办理人(学生或上学年签订合同的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现场办理。

(四)回执

1、贷款学生将《受理证明》交回高校。

2、由高校在10月10日前在国开行助学贷款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3、银行通过学生借款合同上支付宝账户发放贷款。

4、高校回执录入学生欠缴高校的学费、住宿费,银行通过学生支付宝账号直接支付高校。

5、学生支付宝实名认证后,绑定个人任意银行卡可将剩余金额取现。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其它经办机构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

1、在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农信社、农商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于各个地方所需申请材料不同,无论是首次贷款还是续贷,学生都需要先联系当地县(市、区)教育局或下设的资助中心咨询办理所需的申请材料,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根据每个学生所需出具不同的证明材料;

2、学生将经办机构所需申请材料带回当地县(市、区)教育局或下设的资助中心办理助学贷款;

3、完成助学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学报到时必须带上贷款合同到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办理回执确认手续;

4、银行放款到高校账户。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该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借款人与经办机构签定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也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随时申请提前一次性还清。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与国家及银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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