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工作,减轻大学生的医疗负担,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结合本院及成都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简称资助与医保中心),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人员组成,资助与医保中心作为二级科室设在学生处。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各系具体做好实施和配合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财务处负责学生社保医疗费的收取、缴费和转拨等事宜。
第二条 为做好我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按就近原则,我院与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院合作,由该医院作为我院成都校区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门诊分别设在校区医务所和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实施对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我院成都校区大学生住院以实际住院地为准,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报销或者返校后报销。
第三条 实施范围及结算年度: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中专生),均应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四条 参保缴费标准:我院按照成都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缴费。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由学校财务处纳入代收代办项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缴费时按要求分别将低保证复印件、每年8月份领取低保金证明的复印件和残疾证复印件交财务处,由学院统一到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家庭困难的学生,向学院资助与医保中心申请,学院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学院鼓励学生在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参加学生商业保险,由学院作为总投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章 学生参保登记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体办理。资助与医保中心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做好登记造册、学生电子信息的录入和信息资料的审核汇总。
第七条 学院完成学生参保登记后,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学生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并将全校学生参保的电子及纸质资料,在当年的10月20日前报送成都市医疗保险机构。
第八条 《成都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由成都市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制发的,是参保学生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第九条 《医疗保险证》如有信息错误、损坏、遗失等情况,由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按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帮助学生重新办理。其中发生遗失的,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先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转学、退学等),由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到所属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或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第一节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门诊医疗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其门诊医疗由医疗保险机构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学院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自行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周末),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普通门诊专用联名卡到学院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就医或购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的诊疗范围、用药范围暂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等原因无法承担的诊疗项目,需要转至校外普通门诊就诊的,由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在病历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诊单后转至成都市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
第十五条 在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药品费或经机构同意转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学院按60%比例予以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每位参保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总额上限为50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自付。
第十六条 参保学生寒暑假及实习期间(不含休学)在四川省(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回校后前两周内将门诊发票、复式处方、门诊病历或门诊病情证明书、社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交至学院定点医疗机构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其他情况所产生的一切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学生对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学院对虚报瞒报者依据校规严肃处理,对套取、骗取门诊医疗费用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年分学期进行普通门诊经费清算。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院财务处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节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十九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的其他管理参照参照普通门诊执行。
第三节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患门诊特殊疾病初次申办须出示6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疾病病情证明书(门诊病人)的病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住院病人)的病情证明书,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医保科办理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总费-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的学生儿童标准执行。
第四节 犬伤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周末)发生犬伤情况应到犬伤处置医疗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急诊科)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每人份最多可报销200元。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在寒暑假及实习期间(不含休学)发生犬伤情况在四川省(户口或实习所在地)定点医疗保险机构门诊处理。回校后凭处方、门诊发票、犬伤规定注射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门诊病情证明书、狂犬疫苗知情同意书和学生证复印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院出入院处报销,若大学生在当地没完成治疗,则统一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院急诊科处理。
第二十六条 犬伤门诊医疗费用的其他管理参照普通门诊执行。
第四章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学生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积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6.31万元)。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市外转诊为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第三十条 大学生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医保的成都校区大学生在成都市内住院治疗的,持相关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医保卡即可在成都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按医保报销比例结算住院费用,不再到学校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医保的成都校区大学生在成都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只能在全国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自己垫付全额,学生出院后持下列报销材料到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报销:发票原件、住院病案首页(鲜章)、入院记录(鲜章)、出院记录(鲜章)、住院费用清单(鲜章)、出院病情证明书(鲜章)、身份证双面复印件(背面写上系别、班级、姓名、学号、联系电话,且有学生本人签字和日期)、学生证复印件(学生证或者学生卡或者在校生证明)、学生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学生本人签字、本人电话号码标注正面)、学生本人住院情况属实且后果负责的承诺书,学校加盖公章证实。住院费用报销的学生年龄小于18周岁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护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学生住院病历页较多,可以采取骑缝章鲜章形式,但是必须清楚。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与学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同种保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报销,不能重复报销,具体情况以政策为准。
第五章 不予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发生以下医疗保险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成都校区大学生均应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参保学生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再报销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变动以成都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为准。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