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应与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区别开来,上述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岗位范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用工部门(单位)指定一人作为勤工助学联系人,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绩效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校内外各单位、各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内各部门有用工需求,需先向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向申请用工部门(单位)派遣勤工助学学生。
第七条 学生自行到校内外勤工助学时,原则上必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统一组织选拔、派遣勤工助学学生。用工部门(单位)自行选拔或使用勤工助学的学生,用工费用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
第十条 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二)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三)有权申请学校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听从用工部门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确保不影响学习。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的经费;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方式筹到的经费。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使用:
(一)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发放;
(二)对勤工助学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六章 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每月末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表》并交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月考核1次不合格者,则取消其上岗资格。月考核均为优秀者,可参加“自强之星”,“励志奖学金”等活动的评选。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原则上确保每月15日前将上月薪酬及时发放到位,勤工助学津贴原则上采用通过后勤服务中心饭卡充值的形式发放。没有按期报送考核表用工部门(单位)自行向学生支付当月薪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归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