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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10-31  点击:[]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07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是在学院党委、行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下,具体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统一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透明、程序合法、扶困优先、竞争考核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应与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区别开来,上述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岗位范畴。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岗位设立与申报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申报流程:

(一)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段时间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申报方式:

1)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书面申请(注明岗位工作范围、使用人数、拟定每月劳动时间)——用工部门负责人确认——学生处负责人签批——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备案——岗位公示;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将申请表交用工部门——用工部门组织选拔并确定拟用意见——用工部门将申请登记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公示——学生上岗——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录入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

 

(三)申请寒暑假学生留校协助值班的用工部门,需在本学期末前一周提交用工申请和建议人选,经学生处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一)系(院)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用系(院)总人数除以200的基数为用工人数的上限,超上限人数由系(院)向学生处书面申请,学生处负责人签批,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增加相应的用工人数;

(二)行政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用工人数;

(三)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四)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五)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汇总核实各单位勤工助学津贴表;

(三)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四)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致学业十分困难,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二)组织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安全由用工部门负责;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考勤和制定勤工助学津贴表。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用工部门的不合理要求;

(二)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三)有权申请学校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听从用工部门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确保不影响学习;

(四)原则上勤工助学学生不同时参加两个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多部门勤工助学只能获得一份薪酬。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的经费。

第六章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如无过错,用工单位不能单方面无辜解聘用工学生。

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人员替换:

(一)学生自愿放弃的,写出书面申请;

(二)在约定时间内多次无故未到;

(三)工作不能胜任。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填写“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替换登记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本表一式两份,用工部门、学生处(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有勤工助学需求的单位或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进行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薪酬考核要求: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薪酬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20元、二档360元、三档300元。一档考核要求:表现优秀,工作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能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交待的工作;二档考核要求:表现良好,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三档的考核:表现一般,基本上能完成交待的工作。

(二)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周计酬,根据工作量、工作性质来计酬,每周100-150元。需要聘用临时岗位的单位,用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三)勤工助学寒暑假期间计酬,根据工作量、工作性质来计酬,每天80-100元。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津贴当月津贴次月发放,7月份的津贴9月份发放,1月份的津贴3月份发放。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在每月10日之前把上月《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度考核表》、《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度津贴表》的纸质档和津贴表的电子档发送给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津贴的老师。勤工助学津贴纸质档和考核表纸质档经用工部门的负责老师签字审核,用工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汇总。经学生处负责人签批,分管学的院领导审批,最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造津贴,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不实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9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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