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大学生的医疗负担,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函〔2016〕244号)和《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的通知》(德人社办〔2016〕547号),结合德阳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作为二级科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各系具体做好实施和配合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缴费、领拨门诊医疗经费,发放学生门诊医疗经费报销款。
第二条 实施范围: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全日制成人大专和中专生,均应参加德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从次年起不再在家庭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参保缴费标准:我院按照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由学校财务处纳入代收代办项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大学生按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缴费标准缴费,按第二档标准享受待遇。
第四条 异地就医规定:大学生在寒暑假或实习期间,以及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法报销。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学院鼓励学生在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参加学平险,由学校作为总投保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章 学生参保登记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体办理。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根据德阳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要求,做好登记造册、学生电子信息的录入和信息资料的审核汇总。
第七条 学校完成学生参保登记后,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学生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并将全校学生参保的电子及纸质资料报送德阳市医疗保险机构。
第八条 德阳市医疗保险机构不统一制发《医疗保险证》,而是通过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参保,身份证是参保学生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第九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转学、退学等),由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到所属医疗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或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条 大学生门诊医疗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在学校委托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200元。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学校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我院学生疾病或者意外受伤的门诊就医地点为校园卫生服务站,实行当场结算报销。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就医或购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的诊疗范围、用药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等原因无法承担的诊疗项目,需要转至校外普通门诊就诊的,由校园卫生服务站在病历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诊单后转至市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在门诊定点医院以外的其它医院就诊不能报销。急诊患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二天必须到校园卫生服务站补办手续;一次转诊意见仅表示同意报销一次就诊的医药费,如需复诊仍要再申办转诊手续。转诊治疗结束后,持下列报销材料到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报销:
1、发票原件(第一联报销联);
2、身份证及工行卡号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且和工行卡复印到同一张纸上),并写上本人的联系电话和班级;
3、若其中含有药费需出具相应的处方笺;若含有检查、化疗费用,需出具检查、化疗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由校园卫生服务站出具的双向转诊卡。
第十四条 在校园卫生服务站就诊的普通疾病门诊药品费或经机构同意转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疾病门诊费用,学校按75%比例予以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每位参保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总额上限为20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自付。
第十五条 参保学生休学或寒暑假、以及见习或实习期间在外地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转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报销两次,学生报销时需持本人的身份证、门诊病历、转诊单、有效发票、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和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旌阳区医疗保险局,旌阳区医疗保险局最终审定合格后再给予报销。
第十七条 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年同财务处分学期进行普通门诊经费清算。学校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监管,同时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住院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凡与德阳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均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需要住院治疗时,凭本人身份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费用结算手续。
德阳市旌阳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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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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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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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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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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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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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人民医院(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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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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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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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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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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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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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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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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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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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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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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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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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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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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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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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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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红十字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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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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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新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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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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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涪糖尿病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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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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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红十字肛肠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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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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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美康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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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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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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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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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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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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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东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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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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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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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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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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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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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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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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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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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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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泉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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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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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嘉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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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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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隆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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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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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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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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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许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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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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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旌城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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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时现场结算即时报销,应向医院结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因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提出建议,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危急重症抢救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身份证、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和复式处方、病历、转院证、医疗保险局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和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德阳市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德阳市异地医疗保险报销办法予以报销。
住院的参保学生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德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提供材料与转院就医相同。
第二十二条 参保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德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见下表)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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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域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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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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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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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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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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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一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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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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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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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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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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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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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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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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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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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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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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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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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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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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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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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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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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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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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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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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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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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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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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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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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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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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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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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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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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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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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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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起付标准按次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报销金额=(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乙类费用×乙类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乙类指精神类疾病等特殊疾病种)。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与学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同种保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报销,不能重复报销。
第五章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以下医疗保险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九)挂床住院、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或医院确定应当出院而拒绝出院的;
(十)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参保学生不
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再报销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变动以德阳市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