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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实施办法

2018-01-17  点击:[]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含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下同)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包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减免、分年扣缴”的申请方式。符合服兵役国家资助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以后年度补报或在申请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时一并申报。

第八条  服兵役学费补偿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一式两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九条  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向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申请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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