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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奖助学金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2018-01-17  点击:[]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实管处、财务处、监审处负责人。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副处长、院团委负责人、各教学系(院)主管领导、学生处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任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任副主任,学生资助与医保中心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系(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党员、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本专科全日制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本专科全日制在校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处分;

(三)诚实守信,操行优秀;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含10%);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网贷、沉迷网络等);

(六)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文体比赛、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同等条件下获得市厅局级及以上荣誉的,优先推荐。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

(三)诚实守信,操行优秀;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网贷、沉迷网络等),无奢侈用品和高消费,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且成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前10%(含10%);或者有1次院级及以上表彰,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含30%)

院级表彰是指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院内设机构颁发的表彰。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

(三)诚实守信,操行优秀;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网贷、沉迷网络等),无奢侈用品和高消费,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根据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在我院就读的本专科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金额与名额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三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金额或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为准。

学生处在上级下达的评选指标范围内,根据各教学系(院)学生人数及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系(院)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或名额,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实行班级、教学系(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可能违背公平评议原则的师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者按要求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向所在班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提出推荐排序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教学系(院);

(二)各教学系(院)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以及班级推荐排序名单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教学系(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处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定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对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进行发放: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处、各教学系(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要切实加强获奖和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并收回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

奖助学金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学生不办卡或不及时提交银行卡信息时,奖助学金暂存财务处,学生提交银行卡信息后发放。不得办理委托手续,借用他人的银行卡代发。

资金发放后,承办银行应向财务处提交发放情况报告,对发放异常数据等情况应当在报告中列出。

财务处将未发放成功的名单反馈给学生处,学生处通知各教学系(院)核实学生信息后,提交到学生处汇总,交财务处通知银行再次发放,形成工作记录并存档。

监审处每年度对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学院。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班、系(院)、院三级组织须完善过程性记录材料,原始材料须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保存于系(院)和学生处资助与医保中心,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业成绩、荣誉证书等可复印,其他材料须为原件。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各环节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均需有交接签收记录,学院档案馆和学生处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川建院〔2007〕159号)、《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川建院〔2007〕160号)、《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川建院〔2007〕161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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